我居住在市立医院对面立新巷,和平路61号楼两业主把草厦子出租给他人,该草厦子是联排的独立建筑不是那种在居民楼下一层的草厦子,我们小区2012年已经完成老旧小区改造,该草厦子虽然不是临街但正对和平路,(从和平路上往路南可以看见)。7月2日星期二承租人把两个草厦子原来的墙面全部打掉,换成了大大的铝合金玻璃门。我想问一下,这是否符合了市政府颁布的 《关于加强市区房屋附属储藏室管理的通知》中所要坚决遏制和消除改变储藏室使用功能的情况。事情已经过去三周了,承租人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了,我想问一下还能恢复原貌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