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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574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2/5/9
网友:
居委会有停保的权利吗?
同心路4号楼,67岁子宫癌晚期,因低保有点低与塔山居委会发生矛盾,居委会就给停保,问居委会有这样的权利吗?什么条件能享受低保?
 
  
回复部门: 市、区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2/5/15

经了解,丛女士无工作收入,于2010年8月检查出得了宫颈癌,自付医疗费达2.5多万元。其丈夫退休,退休金1301元。2011环翠区对部分患大病群众收入虽然超出了城乡低保标准,但由于支出的医疗费用过大,导致用于实际生活支出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也纳入了城乡低保范围,因此批准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2011年11月低保复核,丛女士不提供复核相关材料,也没有提供住院治疗费用证明,其女儿也从学校毕业具备工作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因此停发其低保金。2012年春节前居委会给其送去慰问金400元和米、面、油等临时救助物资。丛女士对答复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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