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我在我们物业管理办公室缴费100元,用于我家太阳能电费的使用。当时缴费单上未显示电费使用为商业用电,也未显示用电价格。6月23日通知物业开始使用太阳能,7月7日物业通知我,100元电费用完了,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请继续缴费。按照物业的单独电表计算,平均电费在4度电/天。从当日开始停止给太阳能供电,导致我家庭无法使用太阳能热水洗澡。我使用时间为13天,平均每天的太阳能使用电费成本在8元左右。 现跟物业沟通,物业说我们太阳能使用的是商业用电,不能按照居民用电计算。但是按照国家规定商业用电是指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非公益性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我们明显不属于商业用电范畴。物业推脱是电业局按照商业用电收取,所以物业要按照商业用电收取我们业主。电业局说法是:你们属于居民用电,但是物业和开发商没有单独在电业局备案的电表计算,只能按照商业用电收取物业,至于物业是按照什么标准收取你们电费,由物业自己说了算。 按照电业局给出的商业用电电价为0.828元/度,但是物业是按照1.5元/度来收取我们业主,美其名曰有电路损耗。试问损耗的电费占到我用电量的80%?物业的1.5元/度收费的标准在哪里?没有公示,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没有经过我们业主的同意。 现在强烈要求威海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海城物业管理办公室:1、立即恢复我们的太阳能使用;2、太阳能电费按照居民用电收取;3、视追诉时间长短我们保留其他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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