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11月份在威海金鹰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位于国际商务大酒店11层)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并预交了65%的装修款(4.55万元)。由于对该公司出的效果图不满意,一直没有动工。期间金鹰公司换了3个设计师,出了几份效果图,但是我觉得设计效果越来越差,对该公司的设计能力非常失望,于是提出终止合同。金鹰公司要求我按合同条款支付每平方米60元、合计8400元的设计费用。我认为不应承担此项费用,原因是对方的设计没有达到我的要求,不是我违约在先,并且由于设计原因致使合同签订后7个多月没有开工,延期违约金我就不追究了。由于双方意见不统一,目前处于僵持状态。 后来我仔细阅读了合同内容,发现该合同是格式合同,大多数条款是约束消费者行为的,比如付款等方面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再如装修中减项超过5%时需支付5%的管理费,以及签订合同即视为确认图纸等等,非常不合理。而关于装修公司本身的约束条件刻意回避,比如本合同就缺少工期这一主要条款,延期责任无从追究,以及缺少关于设计不合格如何处理等,对消费者很不公平。大多数房主可能像我一样,签订合同前对厚厚的一叠合同条款不会仔细阅读,装修公司事先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这些都违背了合同法第24条、39条、40条等条款。特将此问题向工商局反映,希望能够帮助我们处理好此合同纠纷,并加强对装修市场类似问题的监督治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