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想请7月8日市建委上线领导在电台答复一下: 6月9日,给经区建设局反映一问题(5283号):“我是海源丽都小区23号楼住户,我们楼的3个单元的楼宇门自2006年入住以来,一直处于无法使用状况(1.门锁不上;2.家中开门电话不能用),住户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多次反映无果。希望市建委协调修缮,或为我们重新更换新楼宇门。” 此问题经过10天的处理,6月19日,经区建设局答复:“该楼宇门早已过保修期。需相关业主自行出资组织维修。” 对此,我们非常不满意。第一,《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一节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以及《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五章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和其他部门、单位的维修责任按下列原则确定:(一)住宅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宅房屋的室内维修和非住宅房屋的维修由业主负责。根据以上规定,楼宇门不属于住宅房屋的室内维修和非住宅房屋的维修,因此不应由业主行出资组织维修。楼宇门属于“共用部位”,经区建设局应责令海源丽都物业限期修缮。 第二,此问题自2006年以来,多次反映给经区建设局,一直未得到解决,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与文明城极为不符,希望市建委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帮助修缮,就当给老百姓办实事了,老百姓真心谢谢您!如果真的需要老百姓出资,我们也会理解,请贵单位出人牵头帮忙协调收取,并找有关单位进行维修,大家都希望尽快修缮,只是没有牵头解决的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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