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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5585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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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问题想请7月8日市建委上线领导在电台答复一下:
有个问题想请7月8日市建委上线领导在电台答复一下:
6月9日,给经区建设局反映一问题(5283号):“我是海源丽都小区23号楼住户,我们楼的3个单元的楼宇门自2006年入住以来,一直处于无法使用状况(1.门锁不上;2.家中开门电话不能用),住户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多次反映无果。希望市建委协调修缮,或为我们重新更换新楼宇门。”
此问题经过10天的处理,6月19日,经区建设局答复:“该楼宇门早已过保修期。需相关业主自行出资组织维修。”
对此,我们非常不满意。第一,《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第一节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以及《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五章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和其他部门、单位的维修责任按下列原则确定:(一)住宅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宅房屋的室内维修和非住宅房屋的维修由业主负责。根据以上规定,楼宇门不属于住宅房屋的室内维修和非住宅房屋的维修,因此不应由业主行出资组织维修。楼宇门属于“共用部位”,经区建设局应责令海源丽都物业限期修缮。
第二,此问题自2006年以来,多次反映给经区建设局,一直未得到解决,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与文明城极为不符,希望市建委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帮助修缮,就当给老百姓办实事了,老百姓真心谢谢您!如果真的需要老百姓出资,我们也会理解,请贵单位出人牵头帮忙协调收取,并找有关单位进行维修,大家都希望尽快修缮,只是没有牵头解决的人,谢谢!
 
  
回复部门: 经区建设局 回复时间:2013/7/9

单元楼宇门属于住宅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住宅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前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由于海源丽都23号楼业主没有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单元楼宇门已过保修期,因此,单元楼宇门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费用只能由相关业主共同负担。
我局在接到来电人反映的问题后,立即协调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内有故障的单元楼宇门进行排查,主动联系相关业主,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对相关业主同意负担维修费用的单元楼宇门,联系维修单位对其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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