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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5563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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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要饿死了,又没有人管
大水泊建设保税区,征地2800亩,村委将其他剩余土地单方面强制收回,生活补助实行差别歧视待遇,1984年1月1日后落户的尽全部村民义务的才能享受84年前的原住民的一半,还只是大人有,像我们80后就没有,我想问问,这样的政策合理合法吗?我们这些在村里三次收人时来的“外来户”难道只需要尽义务,不能享受待遇???这就是和谐社会?赤裸裸的歧视啊!我想问问到底这个生活补助也好,征地补偿也罢,标准到底应该是怎么样的?咱这个国家,政府还是不是人民的?
 
  
回复部门: 市国土局 回复时间:2013/7/15

威海综合保税区位于文登市大水泊镇镇驻地以南、309国道以北、威石路以西,距威海国际机场1公里。威海综合保税区内土地权属分别为屯杨家村、北洼村、小沟村、迟家河村、大水泊村、集东村、乐园村、南洼村。
2013年3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并征收屯杨家村、大水泊村土地240亩,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用790.834万元,其中土地补偿安置费766.3286万元,附着物补偿费5.795万元,青苗补偿费18.7104万元。征地工作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补偿规定,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国土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到被征地村和人社局。
您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征地后村民待遇的问题,村民待遇问题一般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根据《村民自治法》有关规定,应向当地政府反映问题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和使用问题,《物权法》第59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5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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