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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548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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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否有中日韩保税区征地补偿条例?
请问是否有中日韩保税区征地补偿条例?如何保障征地的农民权利?是否由村委会决定补偿方法?
 
  
回复部门: 市国土局 回复时间:2013/7/3

一、关于中日韩保税区征地补偿条例的问题
据悉,目前尚未出台中日韩保税区征地补偿条例。2011年以来,我市征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如何保障征地的农民权利的问题
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并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十九条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等相关规定,目前,我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是依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288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我市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执行的是《关于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243号)中规定的标准,该标准是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复实施的。我市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及时拨付到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全部按规定支付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同时,《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目前,我市各市、区在征地报批前,必须由财政部门将征地社保的政府出资部分一次性划入被征地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出具保障补贴资金到位票据凭证,否则用地不予报批,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由村委会决定补偿方法的问题
征地补偿的相关费用执行标准是由政府部门统一制定并执行的,村委会无权决定补偿数额。但是,对于征地补偿费拨付到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后如何分配和使用问题,《物权法》第59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5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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