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91号),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不含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5000元)。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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