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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543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3/6/24
网友:
房产证办理
请问国家和政府的相关部门是否有对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有明确的规定?
威海市 经区 时代海景小区 2008年开始销售以来至今,早些入住的业主已经居住有5年以上的时间了, 但是小区的基础设施不配套,物业服务质量低下,小区至今还没有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更不用提办理房产证啦,大部分的以入住业主们缴纳者每平米1.2元的物业费,而得不到相应的服务,请相关部门调查并给予答复,谢谢。
 
  
回复部门: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回复时间:2013/7/17

针对群众反映的物业管理问题,经区物业主管部门立即进行现场调查,该小区由威海皇冠房地产开发公司、威海江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威海信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家公司共同开发。2009年4月威海庆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与上述三家开发企业分别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 “收费标准为住宅:1.2元/月/平方米,商业:1.5元/月/平方米,电梯维保及电费:0.43元/月/平方米”。2010年10月按上述三家甲方的要求,威海庆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式进驻时代海景开展物业服务。收费起始日期为2011年1月1日为起始日。按合同约定“已竣工尚未出售的物业或因甲方(开发商)的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费由甲方全额承担,已出售房屋由甲方公告业主,办理交房手续,物业费由业主承担。013年3月由于体制变化等原因威海庆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上述开发公司重新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及业主应于交房公告之日起,即为服务起始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为住宅:1.2元/月/平方米,商业:0.8元/月/平方米,电梯维保:0.25元/月/平方米,电梯电费:各层由0.07元/次—0.15元/次”不等,上述标准为实际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的各项职责。
该小区内雨水排放、地下人防工程、小区绿化方面存在建设质量方面的问题,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已对开发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正,目前正在整改中。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相关政策规定,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所收物业服务费标准符合威价费发[2010]12号文件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优质的服务,加大与业主之间的思想沟通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为业主创造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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