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水表至用户家中的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应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这部分设施损坏产生的水费应由用户承担。根据威价管发[2006]129号文件,以水表抄见水量为准,每户每月超过12方的部分,水费加倍收取。已和用户进行了解释,用户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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