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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5379 发表人: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3/6/18
网友:
现在换证企业法人还必须是执业药师吗?
孙局长你好,我问一下药品管理法和药店开办办法等法律制度等并未废止,现在换证企业法人还必须是执业药师吗?谢谢

 
  
回复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回复时间:2013/6/19

你好,你的问题以依照法律的角度来问很好,因为依法开办的药店也应该是守法经营依法从业的。你可能了解了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这个新规定,这是新修订的GSP明确规定的,而新版的GSP于6月份1日起就正式实施了。GSP是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店的最起码的的行为规范,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业的最低标准,药品管理法第16条、第79条明确了GSP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地位也不会因为GSP的重新修订而废止,反而因为新修订GSP要求的提高使其法律地位得到加强,并且药品法规中不符合GSP的一些旧规定也随之修改或废除。为了与新版GSP的实施衔接,国家、省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先后下发通知对药店加强执业药师配备这一规定进行了明确,省局也会随之调整药店的开办标准,实际上省局每次公布的开办标准都是远高于GSP的。新修订GSP对零售药店最大的改变:一是配备执业药师,二是实行计算机管理,所以在药店换证、重新认证或者有企业负责人、营业场所变更时必须达到GSP的这些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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