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鲁财税【2013】22 号)。自今年8月1日起,在全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政策。一、试点纳税人范围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试点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影视服务。 二、试点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3年9月份申报期(8月税款所属期)起,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过了解,该纳税人是想知道个人交通运输业户营改增后,该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200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20000元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