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威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威政发〔2007〕60号)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威海市市区居民户口(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年(含)以上; (二)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规定程序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均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均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虽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民政、房管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具体可咨询5222530.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