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2008年6月,市政府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依法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行使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处罚权依法由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环翠、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公安机关不再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对此问题我局已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馈,群众也可直接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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