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文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之一为: 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经落实,于先生的岳母生育过两个女孩,第一个女孩是80年出生,第二个女孩是82年1月出生,根据《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于先生的岳母生育的第二个女孩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属违法生育,当时也缴纳过社会抚养费。于先生的岳母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所以就不能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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