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91号),我省自2011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新标准。即:销售货物由月销售额原5000元调整到20000元。达到起征点的业户要按规定交税,而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业户则不用交税。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您的月销售额已达到20000元,按规定应该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对于您说的注销后还需补缴600元税款的问题,原因在于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是当月实现的税款,次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所以注销的当月实现的税款,应进行结清,税务机关要求您补交600元的税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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