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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