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的通知》(威人[2004]17号)规定,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国家认可的学位证书后,单位给予补助一定数额的学费。在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给予补助学费的70%,补助数额不超过2万元,经费由财政拨给;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数额可参照机关执行,经费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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