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2013年3月17日,物业公司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巡逻时发现高新花园4号楼西单元东户业主私自把防盗门外挪,占用共用部位,立即以电话及书面形式告知业主限期整改,截至目前已有三户整改完毕,剩余几户物业公司正在与业主积极沟通并要求业主限期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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