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被鉴定为九级的工伤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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