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为什么戚家夼众多出租房者不办理登记,也从未见过房管部门下来查证。乱租带来的影响安全、扰民等种种问题由谁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