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使用场所不同,塔吊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两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塔吊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咨询相关部门。 上款使用场所外的塔吊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塔吊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手续及作业人员证书在行政审批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咨询办理,联系电话:0631-5897070;塔吊检验手续,在山东省特检院威海分院办理,联系电话:0631-590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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