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经营场所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二)传真机、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满足以上条件,申请人提交申请和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旅行社技术报告书、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交个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旅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我们的许可时限是5个工作日。市旅游局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受理此项业务的服务窗口,电话是589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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