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在不超过我局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建设单位与您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电梯费属代收代缴费用,其收费方式及标准由合同约定。如有不明之处请与我们联系,电话5231419.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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