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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4377 发表人: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3/3/28
网友:
物业费与拿钥匙的关系
新建小区还不具备收物业费的条件,可物业要求在拿钥匙的时候先预交一年的物业费才能领钥匙.请问物业这么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不应该这么做物业办对类似情况该如何处罚?
 
  
回复部门: 市、三区物管办 回复时间:2013/4/8

经调查了解,望岛名郡小区由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按照威价费发[2010]12号文件《关于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物业买受人承担。物业费原则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方式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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