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的调整山东省采用了国务院规定的起征点上限,即:销售货物由月销售额原5000元调整到20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由原3000元调整到20000元;按次纳税由每次200元调整到500元。达到起征点的业户要按规定交税,而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业户则不用交税。这个规定从2011年11月起开始执行,其仅适用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并不适用小规模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现在仍有该项优惠政策。我们威海市国税局将一如既往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广大的纳税人从中享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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