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四条等法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当事人对答复表示满意。联系人:李裕梅,联系电话:519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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