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民办理手机电话卡业务,其实就是签订一种简单的民事合同,而且是格式合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也即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交付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是双方核实身份的手段,确保订立合同者为本人。经本人签字或盖章认可的,合同有效并对双方有约束力,应该承担相应民事后果。依据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委托事项一般需要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代理人需要有委托书才能视为授权代理。从这个意义上说,运营商并未尽到全面核实的义务,因而不能将责任全面推向被冒名的客户,认为是客户未尽到保管身份证件义务造成损失。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确实为冒名办理电话卡,承担交纳欠费责任的应为实际办理人。 对于严重的冒用行为,公民应该报警。冒用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如果还有什么问题,请拨打法律咨询电话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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