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符合建筑规范和行业化标准;3.注册资金按床位数计算,设置床位数应在20张以上,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4.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的合法证明、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2.验资证明、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3.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草案;4.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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