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这位网友于2005年12月27日以档案托管方式,在环翠区医保处补缴了医疗保险,根据威劳发[2003]27号文件《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转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帐户”,“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反映“没有分配到我个人帐户一分钱”,是指威劳发[2008]12号及威劳发[2008]23号文件“补缴间断缴费部分,根据补缴时参保人员所处年龄段,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划入个人帐户”,但此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执行。这位网友是2005年参保,不能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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