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属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只限于未婚子女(须有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不含离婚和丧偶者。上述被投靠人员无论其为家庭户还是集体户口,均有资格申请投靠。根据《山东省集体户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由于集体户成员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故无法办理“三投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投靠的,应由集体户单位出具有关证明。经了解,咨询人王先生未婚,户口现在荣成市大疃镇某村(实际居住地),与母亲在同一户上。王先生父亲现户口在荣成市某建筑公司集体户,且自称其父亲户口所在单位不同意接收其户口,故王先生不符合户口迁移投靠条件。荣成市公安局已作回复,王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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