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限价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的计算公式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 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或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等法律文书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对出让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应缴金额超过1亿元的,由海岛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分次缴纳;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并须在3年内缴清。 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在首次缴纳后,由批准用岛的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全部缴清后,由发证机关依法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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