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在乡复员军人去世后,遗属不享受待遇。2010年12月,有群众给市领导写信,建议将建国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纳入低收入弱势群体。接到市领导批示后,我局对全市在乡老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遗属进行了普查,向市政府提交了专题报告,建议将其纳入农村低保,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在就此问题与市财政局协调时,因国家、省均无此方面政策,且省内各地市也未出台此方面政策,为保持社会稳定,省、市财政部门均不同意我市率先制定出台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政策。因此,此项政策未能出台,也就未能给遗属发放生活补助。我们将会同有关市区民政部门做好解释工作,力争得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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