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的规定,针对规模化养殖用地不同情况将区别对待。对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也就是一些农民自建的小型养殖场,可以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但是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二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三是必须依据审批程序向畜牧部门提出申请立项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对工厂化、企业化经营的,需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则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和报批,否则属违法占地,将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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