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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767 发表人:2012行评   发表时间:201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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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从来没有给过。
独生子女费从来没有给过。
 
  
回复部门: 威海卫计委 回复时间:2013/3/20

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具体情况,到企业或村居委会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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