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2011年6月18日,王某某醉酒驾驶将王先生之妻刘女士在荣成石岛撞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结算了刘女士在石岛整骨医院治疗期间费用约8千元,刘女士承担了转入文登整骨医院治疗费用约4万元。王先生请求交警部门协调王某某在损害赔偿调解前再承担一部分费用,经联系协商,王某某同意支付但一直没有再垫付费用。下线后,荣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再次与王某某取得了联系,王某某表示尽量凑钱给刘某作为后续治疗费用。荣成市公安局现已按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某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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