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个体工商业户主要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簿不健全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定期定额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设立账簿且核算真实准确的业户,采取查账征收的税收管理方式。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地税部门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核定税款:一是典型调查。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典型调查户数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二是自行申报。纳税人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经营地段、餐桌数量、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三是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录入山东省税收征管系统,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四是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进行公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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