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前,应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的不同分类向节能审查部门(科室)报送节能评估报告(3000吨标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节能评估报告表(1000-3000吨标煤,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1000吨标煤以下)进行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2、节能审查部门(科室)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3、节能审查部门(科室)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报批的前提条件之一。4、项目审批备案开工建设,项目主体完成后,建设单位向项目节能审查部门(科室)提交项目节能验收申请。5、节能审查部门(科室)组织项目节能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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