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亲属因视物昏花、目睛干涩于1月中旬到市立院眼科门诊就诊,接诊的眼科专家经检查及询问病史(患者自述再无其它不适),医生给患者开具了三合芪明颗粒,并嘱其开水冲服,一次1袋,一日3次。取药后,患者详细查看了药物的使用说明,以自己平素胃部胀满、大便稀为由,要求医院给予办理退药手续。依据卫生部卫医政发〔2011〕11号文件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经医院工作人员反复向患者解释有关规定,并讲明该药的不良反应,只是个别患者用药后出现胃脘不适等症状,对其本人所描述的症状并不一定是禁忌症,而要从主要治疗病症考虑。对此,患者表示先服用一段时间后再视疗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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