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我市将按照国家政策从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落实,具体时间由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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