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6条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条件之一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出租客运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不得非法转让。因此,个人不能私下买卖出租客运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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