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山东省威海市经区祥泰紫宸小区有住宅和2个车位,没入住,偶尔去检查水电或者送物品。绿城物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让业主及给业主送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对业主家进行断水、断电等侵权行为。多次投诉至经区悦海社区、物管办,主管部门不受理、不处理,纵容包庇该物业的非法行为。 具体情况: 2025.3.7日,物业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临时登记也不允许; 2025.3.28日,物业对业主家进行停水、停电; 2025.3.31日,物业不让给业主送货的车辆(小型面包车)进小区,临时登记也不允许; 2025.6.12日,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临时登记也不允许。 上述问题发生,在业主和物业管家沟通无果后,先后报了四次 警(派出所已出具4次报警、出警记录);报警的同时,同步12345投诉至经区悦海社区、经区物管办,物管办作为监管部门,理应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上述部门不受理不处理,对该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业主的反复投诉置之不理,纵容包庇该物业,致使该物业嚣张的一次又一次对业主实施不法行为。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若物业擅自限制车辆通行, 损害业主利益,物管办可责令改正,并对单位进行罚款。《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48条也进一步明确,物业限制业主正常通行,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10000元罚款; 2、若物业拒不整改,住建部门可依据《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48条对其处以罚款,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绿城物业先后4次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属拒不整改行为; 3、根据《民法典》第274条,小区道路、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擅自限制通行构成侵权,业主可要求立即恢复通行权,并赔偿因车辆滞留产生的误工费、拖车费等直接损失;根据《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第27条,物业不得以损害业主权益的方式管理小区,物业仅单方面禁止给业主送货的车辆进入,涉嫌违法; 4、《民法典》第944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擅自停水、停电属违法行为。 2025.6.13日,经区物管办一把手宋文广给业主回复: 1、2个车位关联了2辆车,第3辆车临时进入也不行。 当业主咨询这个“规定”的依据是什么?宋主任说是“约定束成”,提供不了依据。首先,物业管理规约里并没有此条“规定”;其次,此“规定”并没有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再次,此“规定”应对所有业主同等适用该规则,不应选择性。显而易见,此处“约定束成”的规定是主管部门对物业包庇、开脱的借口; 2、经区物管办宋主任说封闭小区对车辆严格管理,是对业主负责。试问经区物管办宋文广主任,拒绝送货车辆临时出入,冰箱、彩电、洗衣机要步行背着上楼吗? 3、问题多次发生多次投诉,为何监管失效?经区悦海社区、物管办都是走形式式的“协调”,试问:协调处理的结果是什么?是业主回一次家必须经过物业、社区、物管办层层批准才行? 究竟谁给了绿城物业这样无法无天的“权力”和庇佑?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诉求: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物管办有权对物业限制业主通行、服务质量不达标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多次投诉未受理,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上级部门对物管办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2、威海市将物业投诉纳入“红色物业”考核,但经区悦海社区仍存在“重形式、轻实效”问题,未将业主满意度真正纳入考核指标,典型的走形式。请求上级部门对社区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3、依法、依规对绿城物业进行调查并处罚; 4、依法、依规对绿城物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