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回复:经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24】2号)第十条规定,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后,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规定保障工伤复发的待遇。特定从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感谢来电人对社保政策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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