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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194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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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要把应发工资基数传递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威海市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19〕36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税务部门总对总进行数据传递。现在我的2005年至2018年威海市税务局已经从威海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取得应发工资数据。应该将这一时间段数据传递给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公积金稽核工作。谢谢!
 
  
回复部门: 威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11/8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税务部门总局对总局进行数据交换。
2.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系统与外部门数据共享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长期 (制度性)对外提供税费数据由省局统筹机制依据对外提供数据清单统一实施;市、县两级税务局原则上不得开通长期数据提供通道。
3.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系统与外部门数据共享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八项规定: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和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等数据不予对外提供。这其中包括未经授权的纳税人缴费人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数据 (如发票明细数据、社会保险费明细数据、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以及其他税费种申报明细数据等);各级税务机关从外部门获取的数据。
综上,税务部门对从外部门获取的个人信息无法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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