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小区竣工验收图纸显示二期小区共规划了20个地上停车位,反映区域是15号与13号楼中间6-10号5个车位区域,图纸上显示车位中间有条人行通道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有图纸为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小区内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私自处置、转让或赠与他人使用。变更需全体业主同意。 3、现在有个别业主以有开发商合同为由(合同是21号车位),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私自拆除原有台价改建停车位并长期占用,认为属于违反相关法律及侵害全体业主权益的违法行为。 4、如开发商无权转赠或买卖业主公共区域,合同是不是违法或无效合同。如认为合同有效请提供相关规划变更或改变区域性质的业主公示等相关证据。 5、请求相关部门不要相互推诿,按照事实原则处理,恢复该区域的人行通道空间及功能。 6、近期个别属地管理部门回电,称其占地业主有合同且合同上有公章,他们认为小区是开发商建设的可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随意处置小区内任何区域,同时认可合同是有效及合法合同(因为他们只认合同及公章,不需研判此处开发商能不能有没有权转让,合同是否是合法及有效),并以有此合同为佐证材料及部门无职权管理此事而拒绝办理。 目前我们小区业主投诉无门,恳请政府及相关部门帮扶解决此事,并将处理意见及办理结果在网上回复并公示。如认可占地业主及开发商之间的合同,请提供变更规划及法律条文等佐证材料及理由,不因无职责、无权限及管不了为由打发我们业主。 真心希望相关部门不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而纵容、放任此等违法行为,助长不良社会风气,而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