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根据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如再有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取证方面相关问题,可来电咨询我局业务科室,科室电话:521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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