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第七条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后续我们将法院的提供相关数据和结合单位提供财务会计凭证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根据以上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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