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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3144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4/8/21
网友:
高区后峰西山海郡小区业委会侵害业主利益
领导你好,高区后峰西山海郡小区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对小区进行收取临时停车费,将整个小区设置为收费停车场,根据民法典278条规定,改变公共位置使用性质,需要3/4以上业主同意,实际征求意见同意票数,达不到法定比例,后峰西社区和怡园街道充当保护伞,对侵害业主利益行为不进行监督处理,希望市级主管部门为业主主持公道,,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回复部门: 威海市住建局 回复时间:2024/9/2

市民,您好!1.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因此,小区公共停车位收取停车费符合相关政策法规。
2.针对来电人反映情况,经调查了解,汇峰山海郡小区业主委员会为规范车辆安全有序停放,制定《汇峰山海郡小区车辆管理办法》,将原有的停车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并非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不涉及四分之三问题。
3.依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规定,普通住宅前期规划车位临时停车费和普通住宅前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议一是停车收费价格问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二是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事项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街道或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处理。
我局将全面跟踪案件处理,也请反映人能实事求是全面了解事情的因果关系,保障问题处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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