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晚,我骑电动自行车,在经过威海抱海岗时没有佩戴头盔。交警警号136582的警察,把我拦住,把我的车钥匙拔下。我到附近的交警一大队,找他们说理,他们不让进。后来一个警察走出来,和警号136582的警察说把电动自行车钥匙给我。警号136582的警察不给我车钥匙。一个警察让我扫这个二维码,另一个警察让我扫另一个二维码。两个二维码不一样。我要扫第一个警察出示的二维码,显示我是第一次没有佩戴头盔。我和警号136582的警察要我的车钥匙。警号136582的警察还不给我车钥匙。我又回到交警一大队,交警一大队的一个便衣男子开着大众途观,说让我回家拿头盔,回来就给我车钥匙。我答应说好。警察仍然不让我离开一大队。我在交警一大队院子里一直等了50分钟,才把车钥匙给我,让我离开。我对警号136582的警察执法提出四点疑问:第一,警察对于没有佩戴头盔的行为,没有拔车钥匙的权力:第二,警察对于扫码后,不给当事人车钥匙长达50分钟,负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责任,给我造成经济损失20元:第三,警察对于没有佩戴头盔,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一个答案是,回家带头盔回交警一大队;一种答案是,把车赶回家。执法尺度完全不一致,执法裁量权过于自由。把公权力当作了私欲,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第四,从没有佩戴头盔拔车钥匙,到最后给当事人车钥匙,当事人一直在索要车钥匙,警号136582的警察一直不给,时长超过50分钟,没有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