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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116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2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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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一大队扣电动车不给钥匙
2024年7月16日晚,我骑电动自行车,在经过威海抱海岗时没有佩戴头盔。交警警号136582的警察,把我拦住,把我的车钥匙拔下。我到附近的交警一大队,找他们说理,他们不让进。后来一个警察走出来,和警号136582的警察说把电动自行车钥匙给我。警号136582的警察不给我车钥匙。一个警察让我扫这个二维码,另一个警察让我扫另一个二维码。两个二维码不一样。我要扫第一个警察出示的二维码,显示我是第一次没有佩戴头盔。我和警号136582的警察要我的车钥匙。警号136582的警察还不给我车钥匙。我又回到交警一大队,交警一大队的一个便衣男子开着大众途观,说让我回家拿头盔,回来就给我车钥匙。我答应说好。警察仍然不让我离开一大队。我在交警一大队院子里一直等了50分钟,才把车钥匙给我,让我离开。我对警号136582的警察执法提出四点疑问:第一,警察对于没有佩戴头盔的行为,没有拔车钥匙的权力:第二,警察对于扫码后,不给当事人车钥匙长达50分钟,负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责任,给我造成经济损失20元:第三,警察对于没有佩戴头盔,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一个答案是,回家带头盔回交警一大队;一种答案是,把车赶回家。执法尺度完全不一致,执法裁量权过于自由。把公权力当作了私欲,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第四,从没有佩戴头盔拔车钥匙,到最后给当事人车钥匙,当事人一直在索要车钥匙,警号136582的警察一直不给,时长超过50分钟,没有效率。
 
  
回复部门: 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回复时间:2024/7/24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愿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据了解,当日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对当事人骑行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查纠,给予其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的处罚。执勤民警执勤过程中全程开启了执法记录仪,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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