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林清月小区办证等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现将落实情况答复如下:经落实,一是关于林清月小区办证问题,根据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八章第二十条第二款房屋登记约定的时间执行。二是关于开发企业监管资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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